|
为规范“双十一”“双十二”期间广告营销活动,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重点领域、易发隐患和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对各类电商网店和媒介在“双十一”“双十二”期间广告发布作如下提示: (一)遵守法律法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布违法违规、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营销宣传内容。 (二)广告主体责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建立、健全和实施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查验广告主信息及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确保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及时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三)特殊商品服务广告审查。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等广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一)表述准确清晰。广告中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信息,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地表述。如果表明有附带赠送,需明示所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二)避免绝对化用语。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第一品牌”“极品”等绝对化用语,自我比较的、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等认定的商品分级用语符合特定条件的表述除外。 (三)杜绝虚假宣传。不得发布虚假打折降价等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维护国家尊严。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出现使用不规范地图等损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尊严的内容。 (二)保护英烈名誉。严禁利用英雄烈士的名义、形象进行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一)关注未成年人。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发布含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 (二)避免不良引导。广告内容不得宣扬奢靡之风、过度消费等不良行为和观念。 (三)尊重生活习俗。广告中不得出现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职业、地域歧视等内容。 标明广告字样:网络社交媒体平台的“达人探店”“达人种草”等相关短视频,通过视频可以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需明确提示消费者广告属性,标明“广告”字样,不得误导消费者;通过短视频营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网红达人,以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在短视频中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管 |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